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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聚焦两会】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提案

民建中央

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提案


创业投资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、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,具有重要意义。当前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:一是投资者所得税过高;二是现行按单一项目纳税的政策缺乏合理性;三是现行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并购时点纳税,但纳税人此时缺乏纳税能力;四是对基于对赌协议的股权调整征税缺乏合理性;五是创业投资公司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被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,加重了创业投资基金负担。

  为此,建议:
  1.按照“穿透原则”确立从合伙企业分回所得的类型。确认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,视同自然人投资者直接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,如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,保持财产转让所得性质,按照20%税率纳税;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,允许税前扣除。对于公司制企业,调整税率保持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一致,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专业化投资机构。对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收入应区别对待,基金管理费比照个体工商户,适用5%-35%的所得税率,投资收益和超额收益部分,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%所得税。
  2.按照单只基金全部投资项目整体核算成本。将所有投资项目视为整体,在投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后仅对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;允许创投基金对可能损失的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,并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。
  3.按照股票变现时点确认并购收入。对于并购重组,创业投资企业纳税时点为出售股票变现的时点,当收益覆盖成本后缴纳税金。若最终全部股票的出售收益低于成本造成事实亏损,允许所得税抵扣或返还。
  4.对基于对赌协议执行股权调整的转让行为,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同时,对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通过非公开市场取得的企业股权免征增值税。
  5.从推动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出发,加快研究建立现代所得税制度。逐步引入资本利得概念,并实行有别于普通所得的税收政策,对长期资本所得给予低税率、亏损结转、递延纳税等优惠待遇。


来源:民建中央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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